广东省中山市联考2026届高三模拟测试(一)语文试题(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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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8630字。

  2026届高三模拟测试(一)
  语文
  本试卷共10页,23小题,满分150分。考试用时150分钟。
  注意事项:
  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市(县、区)、学校、班级、姓名、考场号、座位号和考生号(高考考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将条形码横贴在每张答题卡右上角“条形码粘贴处”。
  2.作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对应题目选项的答案信息点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答案不能答在试卷上。
  3.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各题目指定区域内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画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答案;不准使用铅笔和涂改液。不按以上要求作答无效。
  4.考生必须保证答题卡的整洁。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阅读(72分)
  (一)阅读Ⅰ(本题共5小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机器人在物理层面的特性决定了其不能理解法律规范对于自身的意义,法律规范无法直接影响机器人的行动选择,为机器人拟制法律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是没有意义的。第一,机器人可以理解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但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规范的现实效力。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的需求,没有组成家庭、延续生命的期望,不能感受生命的有限和自由的可贵。“权利—义务”就是人类的自然需求与社会关系的谱系化,是法律关系的常态,所有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以人的自然需求和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范,机器人是不可能从现实效力层面对其有所认知的。第二,机器人没有获得财产和其他社会评价的动力,其内在驱动力是计算机代码。机器人没有必须通过金钱交易或获得社会评价才能满足的利益诉求,也就不能了解包括财产制度在内整个法律制度的本质,赋予其主体地位无助于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不论是否存在利益的移转,机器人都会实施相应行为,内置的程序代码是其驱动力,它并不能自主地、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而作出行为选择。当法律规范既不能被机器人所真正理解,也不能对其行动选择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直接、有效的调控时,确认其法律主体地位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机器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目前主张机器人主体地位说的学者,大多回避责任承担的具体实现方式问题,少数对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则叠床架屋,主张在机器人构成主体的情况下由人类以商业保险、设立赔偿基金等方式分散风险,其实质都是人类而非机器人承担责任。这种醉死不认半壶酒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恰恰否定了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大同而小异。机器人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无法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层面的限制。有学者认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智能机器人在程序的设计和编制范围外按照自主的意识和意志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可能成为行为主体而承担刑事责任。在他们看来,智能机器人具有自主意识和意志,能够感知刑罚“痛苦”,进而趋利避害完成行为选择。但对一个不需要财产、不能真正理解生命和自由的存在而言,任何刑罚的执行都是没有意义的。综上,机器人不具备责任能力,强行规定为法律主体只会适得其反。
  (摘编自孙山《论人形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材料二:
  人形机器人是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类人的外形,能够模拟人类的思维和行为,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动的定在。在人类历史中,人只能凭依于肉身而存在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通过活着的、有机的肉体与现实世界产生互动关系,实施法律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人形机器人出现以后,肉身不再是自由意志与现实世界产生能动关系的唯一载体,意志可以通过凭依于人形机器人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施法律行为。易言之,人形机器人作为权利人的“身外化身”,能够以权利人的名义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由权利人承担行为的后果,他人对于人形机器人特定的暴力与侮辱也可以造成对权利人的暴力与侮辱,现实地、现在地侵害权利人的尊严和自由。人形机器人与权利人、所有权人之间,存在现实的“共享人格”关系。
  人形机器人的“共享人格”,是指人形机器人作为一种具身的、能动的、特殊的物,能够作为权利人
  (摘编自董梦晔《论人形机器人的共享人格》)
  1. 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材料一认为,机器人缺乏基于人类自然需求和社会关系的诉求,因此无法从现实效力层面认知以“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法律规范。
  B. 材料一指出,无论学者如何设计风险分散机制,只要最终责任由人类承担,就实质上否定了机器人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所需的责任能力。
  C. 材料二提出“共享人格”概念,核心在于人形机器人能共享权利人的全部法律权利与义务,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D. 材料二认为,在“共享人格”关系下,对人形机器人特定的暴力与侮辱,可被视为对权利人本人人格权的现实侵害。
  2. 根据材料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
  A. 两则材料都承认,当前技术水平下的机器人已具备类似人类的自主意识和意志,这是讨论其法律地位的前提。
  B. 材料一通过分析机器人无法理解生命和自由,论证了刑罚对机器人没有意义,从而否定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C. 材料二认为,随着人形机器人的出现,传统的“意志只能依托于活着的肉体”这一法律人格基础已被彻底颠覆。
  D. 两则材料虽然观点虽不完全一致,但都试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回应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难题。
  3. 下列各项,最能支持材料二“共享人格”观点的一项是(   )
  A. 某公司研发的客服机器人,能够依据知识库自动回答用户关于产品政策的咨询。
  B. 艺术家利用自己的肖像,定制了一个能进行直播和签售的“数字分身”机器人。
  C. 自动驾驶汽车在感应到行人时能够做到自动刹车,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D. 工厂里的机械臂按照预设程序,完成精密零件的组装工作,有效提升了效率。
  4. 材料一第二段的论述两次引入学者观点,请简要分析其论证效果。
  5. 有媒体报道:某商场的人形机器人在表演时,踢伤了一围观男子,随后该男子将表演活动方告上法庭。你认为机器人是否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结合材料说明理由。
  (二)阅读Ⅱ(本题共4小题,16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阿西里西是一盏灯
  予衣
  五一节前夕,师兄打电话邀约去阿西里西。一别三十年,的确应该聚一聚了,何况我对阿西里西神往已久。
  “务正道,吓一跳;纳威赫,去不得。”一句顺口溜像一根长长的扁担,把我和师兄挂在遥远的两端,拉成了半生的遥望。我是务川人,师兄是赫章人,我俩一北一西,替辽阔的贵州驻守偏远的“边疆”,毕业三十年竟然一次也没聚过。我没去过赫章,对赫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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