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输》一条注释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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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106个字。
对《公输》一条注释的异议
江苏省海安农业工程学校  陈志祥
  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初中语文第四册《公输》一文中有这样一句话:“荆之地,方五千里,宋之地,方五百里,此犹文轩之与敝舆也。”对句中的“犹……之与……也”,各家注释有所不同,现行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语文课本是这样注释的:“[犹……之与……也]好像……同……相比。”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原语文课本是这样注释的:“[犹……之与……也]好像……同……相比。与,比。”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的《中学古诗文对照注释》注为:“[犹……之与……也]好像……同……相比。与,同……相比,介词”。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学语文课本文言文语言分析》注为:“犹”,如同,好像,表示比喻,动词谓语。“……之与……”,是文言里的固定格式,表示“……跟……相比”。其中“与”是介词;“之”是结构助词。这种固定格式的结构是:“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十之十介宾词组。”《语文学习参考资料》(南京市五十七中学编)注为:“‘犹……之与……也’。一种格式,好像……同……相比。犹,动词,好像。之,助词,起强调介词的作用,不译。与,介词,同。也,语气助词,表陈述,不译。”
以上几种注释的分歧主要两点:一是“与”属什么词性,是介词,还是动词 ;二是“与”作何解释,是解释为“跟或同”,还是解释为“跟(同)……相比”或“比”。
关于“与”的词性问题,在这句中应看成是介词,介进比较的对象,相当于“同”。因为“与”作动词,只有“给予、授予”和“参加”等意思,但没有作“相比”讲。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原语文课本将“与”注为动词“比”显然是不恰当的。如果“与”解释为动词“比”的话,那么注释中的“同”又是由什么解释出来的呢?这也是现行语文教材将其修改的原因。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的《中学古诗文对照注释》等将“与”解释为“跟……相比”,含混不清,这里的“与”到底是解释为“跟”还是“相比”呢?如果认为“与”就相当于“跟……相比”两个词,这不符合解释词语的一般规律。因为文言文中除了兼词和词类活用以外,一般不好将一个词解释为两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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